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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党支部工作规则
2010年10月20日

第一章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了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,使党支部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科学院综合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系统研究所党委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所实际,制订本规则。

第二条 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职能管理部门、科研部门、技术支撑部门、直属和控股企业,以下统称部门。

第三条  党支部是所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组织,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,是教育、团结和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。党支部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贯彻党的方针、政策,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,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,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,带领党员、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。

第二章  组织设置

第四条  党支部要根据部门设置和党员人数,并依照便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。一般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部门,可单独建立党支部。正式党员不足三人或没有条件单独建立党支部的部门,可与工作性质相近的部门组成联合党支部。离退休党员单独建立党支部。部门调整时,应及时调整党支部。

第五条  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共同外出执行任务二个月以上,经所党委批准,可组建临时党支部。

第六条  党支部可按照党员人数、分布情况及工作需要划分若干个党小组。党小组在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,协助党支部开展各项活动。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三名党员。

第七条  凡新建立或撤并党支部,须经所党委批准。

第三章  人员组成

第八条 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并经过所党委审查批准,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,可设书记、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、纪检委员、青年委员等,每届任期两或三年,实行集体领导。

党员人数不足十人的支部,也可不设委员会,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书记一名,必要时可选举副书记一名。

第九条  党支部书记应由热心于党的工作、政治理论水平较高、作风正派、组织管理能力强、群众基础较好、善于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并熟悉本学科、本部门工作的党员担任??蒲胁棵诺牡持Р渴榧窃蛏嫌杀静棵诺牡吃备涸鹑耍òǜ敝埃┘嫒?,也可由具备条件的研究员或副研究员担任;其他部门的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部门党员行政领导(包括副职)兼任;离退休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离退休工作的负责人担任。

第十条  为保证党的工作与所在部门的中心工作密切配合,设立支委会的党支部,原则上在支委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本部门负责人(包括副职)。联合党支部的支部书记原则上应由其中一个部门的负责人(包括副职)担任,支委会成员应包括本支部范围内各部门的负责人(包括副职)。

第十一条 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所在支部的全体党员选举产生,党支部书记、副书记和支部委员在任期内参加的支部工作应纳入业绩考核的内容。

第四章  基本职责

第十二条  宣传、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,团结党员群众,围绕研究所的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开展工作,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,保证科研、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
第十三条 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,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各项方针政策,学习科学、文化和业务知识,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。对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、法制法规和党风廉政教育,做好沟通协调工作,营造和谐向上的良好氛围;推动本部门创新文化建设,与本部门工会等群众组织共同搞好各类人员的文化生活。

第十四条  按照“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改善结构、慎重发展”的方针和“成熟一个发展一个”的原则,有计划、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。要重视在优秀的科研骨干、青年人员和研究生中发展党员工作。要建立并坚持对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定期教育、考核、考察制度。

第十五条  严格党内生活,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,保证党组织生活经?;?,确保组织生活的质量、效果。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切实抓好党支部的班子建设,按时换届选举。

第十六条  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,及时向党员传达党内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,适时通报所内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,使党员对党内事务及所内工作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。

    第十七条  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,党员的人事关系或岗位发生变化时,应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;与外出工作或学习的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;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,遵守纪律;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,严格执行党的纪律。党支部要按时收缴和上交党费。

第十八条  密切联系群众,经常听取党员、群众的意见和建议,及时了解职工、学生的思想动态,关心和帮助解决本部门人员在工作、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。带领本部门工、青、妇等群众组织,共同做好各项群众工作。

第五章  附  则

第十九条  本规则如有与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,按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条  本规则由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党委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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